擅自销售涉案商标权的产品 是否侵权

时间 2023-06-11 10:0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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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销售涉案商标权的产品,是否侵权

甲公司称:休闲国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享有No注册商标专用权。XXXXXXX,并将该商标独家许可给A公司使用,A公司一直在其店铺销售的爆米花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和推广,加上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这个商标已经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之一。C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店铺销售侵犯涉案商标权的爆米花,严重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因此,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使用注册商标NoXXXXXXX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赔偿A公司为停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8030元(包括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3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30元)。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甲公司现以丙公司使用该商标未经乙公司书面许可,且未从乙公司或指定厂家购买相应产品及商标为由,认为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缺乏充分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注意到,C公司在爆米花上使用的商标与其许可注册的商标号不完全一致。XXXXXXX,且A公司在庭审中也表示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变更,可见原和C公司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但由于C公司拥有注册商标XXXXXXX的使用权,其不规范使用不构成对该商标的侵权。综上,C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鲜芋仙授权经营合约书》的约定,C公司有权使用第。经商标注册人乙公司许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XXXXXXX商标。现在,原公司与C公司就这种“使用”是否包括生产该商标的商品存在争议。鉴于合同第7条规定C公司应向B公司或指定厂家购买带有商标的集装箱,第9条还规定C公司应向B公司或指定供应商订购业务所需的机器和原材料。因此,可以看出,C公司有权使用这些注册商标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容器生产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不仅仅是有权销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由于爆米花是“遇见鲜薯”店销售的商品,属于C公司正常经营的商品范围;A公司还表示,其曾委托怡和公司向C公司销售爆米花贴纸和塑料桶,可见其只提供了A公司声称的成品爆米花。因此,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C公司有权在其店铺生产商标为XXXXXXX的爆米花,并对外销售。违约责任基于合同,行为人承担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基于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合同第7条和第9条明确了C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方式以及相关商标、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的购买渠道和条件。属于对C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方式的约定。丙公司是否违反前述合同,是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在合同有效期内,即使C公司未按上述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也只是违反了合同,不构成对XXXXXXX商标的侵权。

以上是对未经授权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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