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否应当共同承担归还贷款的责任与义务>夫妻是否应当共同承担归还贷款的责任

时间 2023-06-09 10:00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有关于夫妻双方是否应该共同承担还贷的责任和义务的疑问,那我们就在丢Sim女网的故事上来说说吧!

案情简介:夫妻是否应当共同承担归还贷款的责任

2010年8月26日,罗某向A公司借款购买,双方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编号:[2010] [027]),约定罗某向A公司申请循环贷款,贷款金额100万元,期限至2016年8月25日,罗某按月还本付息。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罗连续两次或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甲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若罗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甲公司有权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40%;同时,甲公司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罗承担。同日,甲公司与罗某、罗毅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号,并提供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居委会云景路1号的房产为罗某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A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0年9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根据合同于2010年9月27日发放了贷款。至2016年6月15日,罗已连续8个还款期未按时向A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罗某与周某系夫妻,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承担责任

法院依法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送达罗某、周某、罗尔后,上述三被告人既不出庭参加诉讼,也不进行答辩,也不向法庭提供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辩护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A公司主张的事实.判决如下:罗某、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甲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66303.61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6月15日的暂定利息为21085.73元,自2016年6月16日起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

律师说法: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罗向A公司借款,双方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这种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案例《个人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8月25日,目前合同期已过,无需确认解除本合同。合同到期后,罗应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甲公司主张截至2016年6月15日,罗尚欠甲公司贷款本金566303.61元及利息21085.73元,有充分证据证实。甲公司诉请罗某偿还借款本金566303.61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2016年6月15日起的利息为21,085.73元,2016年6月16日起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直至还款日止。甲公司已支付律师费35495.57元,用于追偿涉案债权,按合同约定应由罗承担。甲公司主张由罗支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罗某、罗毅自愿以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居委会云景路1号的房产为涉案债务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依法对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罗某与周某为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涉案债务应作为罗某与周某的共同债务处理。罗、周对和解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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