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挪用基金财产被罚3万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应挪用基金

时间 2023-06-08 10:2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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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挪用基金财产被罚3万

青岛证监局对山东私募机构中成殷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书。定向增发下近2亿规模的资金中,有1.24亿元被挪用到公司关联账户和个人账户。据说挪用资金是因为闲置成本高。挪用基金财产的后果是公司被罚款3万元,另外两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被给予警告和罚款3万元。据基金君了解,这家公司也因为夸大宣传被通报。

中成殷新旗下的中成殷新嘉信投资基金,募集规模近2亿元,专门投资于浙江温州的一条隧道公路建设。这是一个***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然而,1.24亿本该用于投资高速公路建设的钱,却被曲折地转入了这家私募机构的关联账户和个人账户。中银信因其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私募基金机构禁止的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等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投资于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投资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八)从事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不正当交易活动。

本案中,中成殷新旗下私募机构中成殷新嘉信投资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私募机构的行为应该从维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不应该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多私募问题,请咨询Fabang专业私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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