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个条例明起实施>集资款未按约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时如何定罪处罚

时间 2023-06-08 10:23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有疑问(非法集资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本规定明确规定了集资款未按约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定罪处罚),那么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来说说吧!

案情简介:以高额返利为名,吸收资金牟利

2015年3月,徐在郑州成立了一家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投资国债高额返利为名,与多名投资者签订《合伙协议》号,向詹等100余名投资者非法吸收投资款5000万。2016年5月立案,原因是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到期客户投资款利息。同年6月,徐投案自首。随后,许的家人通过他人找到律师,希望全权处理许的案件。经认真分析,徐某虽未按约定将集资款投入约定项目,但未将集资款挥霍于其他生产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判决:不成立集资诈骗罪,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许未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公司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许投案自首,并在庭审期间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故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继续赔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律师说法:集资参与款用途的认定应从实质上综合考虑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行为。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使用资金的真实目的和方式。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认定。个人非法集资行为的一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集资款;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如果中心支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徐某的公共债务返利项目虽不存在,但徐某的行为性质仍需结合款项流向和使用目的来认定。从现有证据认定的事实来看,徐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与客户约定以外的其他项目,其他投资项目是真实的。从资金流向可以认定,徐吸收的集资款流向了与其他项目相关的公司和个人,符合投资资金的正常流动程序。因此,徐某虽未按约定将集资款投入约定项目,但综合全案证据,徐某本人并未个人占有或挥霍,徐某实际上将集资款投入其他项目。实质上可以认定徐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徐没有犯集资诈骗罪,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许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募集资金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二)大肆挥霍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认定。个人非法集资行为的一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集资款;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如果中心支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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