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卖家对第三方上传的信息 是否有知识产权注意义务

时间 2023-06-08 09:54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有疑问,对于第三方上传的信息,网络卖家是否有知识产权注意义务?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网络卖家对第三方上传的信息,是否有知识产权注意义务

甲公司说:甲公司是综合性科技出版社。近日,A公司发现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且未付款的情况下,将A公司正式出版的畅销书《跟着君之学烘焙》*的电子版赠送给在其淘宝店铺“泰和电器店”购买烤箱的用户。甲公司从乙公司的店铺网购了烤箱,并在北京西城区北京国家公证处收到了乙公司捐赠的电子书。A公司对上述流程进行了公证。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权利,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故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B公司停止对涉案图书的侵权行为;2.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3.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公证费2000元。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B公司是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在泰和电器专营店的线上产品页面上,写明了“赠送烘焙电子菜谱,终身烘焙指导泰和创意烘焙交流群,下单后联系客服咨询”等信息,既是其对消费者的商品销售服务承诺,也是吸引潜在客户(买家)的营销手段之一,可能会产生竞争优势或商机。乙公司客服人员在网上与买家沟通时,在下单后引导买家加入特定QQ群385108109(群文件下载菜谱),既是乙公司履行商品销售和服务承诺的行为,也是乙公司做出的信息下载诱导行为;B公司委派4名工作人员作为群管理员,通过密码验证的方式控制他人进入涉案QQ群,使涉案QQ群成为B公司与众多消费者(群内买家)之间交换商业信息(如赠送电子书)的特定网络平台。涉案QQ群的运营已成为B公司网络营销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B公司作为具体QQ群“创意烘焙交流站3385108109”的管理人和控制人,具有相应的信息管理能力,对涉案QQ群中的信息传播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它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包括披露其姓名、联系方式和其他信息以便处理投诉,并应警告群成员不要在QQ群中传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否则对QQ群内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是指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以便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享有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网络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提供的。通过上传至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使用文件共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通过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二是通过网络提供信息的行为;第三,公众可以在他们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本案中,首先,涉案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其次,涉案行为是通过在QQ群中设置共享文件的方式,将涉案作品提供给他人。最后,通过这种方式,QQ群成员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涉案作品。虽然涉案QQ群成员有限,但该QQ群属于开放群,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群成员。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购买商品等方式入群。符合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要求。综上,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上是关于网络卖家上传给第三方的信息,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的注意义务。其他问题,你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对于网络卖家是否对第三方上传的信息的知识产权负有注意义务的解读到此为止。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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