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股权确认书有用吗]只有股东确认书,影响股东地位吗?

时间 2023-06-07 10:0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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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只有股东确认书,是否影响股东地位

2013年5月,A投资公司向B食品公司注资3700万元,取得该公司1.3%的股权。同时约定B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前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但至2013年8月,B食品公司仍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也未返还投资款。投资公司A提起仲裁,要求食品公司B返还投资款并赔偿相关损失。食品公司B辩称,虽未进行公司登记变更,但两公司已签订《投资协议》,公司已出具股东确认函,投资公司A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虽然没有工商登记,但双方的投资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不存在返还投资款的问题。

合议庭意见: 《投资协议》 合法有效

《投资协议》合法有效。投资公司A也对食品公司B进行了实际投资,在经营过程中行使了股东权利,驳回了投资公司A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股权的变更不以“工商登记”作为生效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权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

可见,股东转让股权后,必须进行如下处理:1。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2.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对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进行工商登记。但工商登记只是“公示”登记,不是“生效”登记。也就是说,股权变更不以是否进行“工商登记”作为是否“有效”的条件。因此,只要当事人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新股东行使了权利,公司承认了新股东的地位,股权转让就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本案而言,投资公司A与食品公司B达成了投资协议,投资公司A实际投资了食品公司B,在经营过程中行使了股东权利。食品公司B也已经认可了投资公司A的股东身份,虽然没有及时进行工商登记,但不能要求食品公司B返还投资款,而只是要求食品公司B进行工商登记以及未及时进行工商登记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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