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房屋补偿决定 对复议决定依然不服将政府诉至法院

时间 2023-10-06 10:2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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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行政复议诉至法院

2013年8月1日,邢台市人民***作出邢西证决补字(2013)第《邢台市某人民***关于张东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号,主要内容如下:邢台市人民***于2013年4月12日依法作出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号,已通知被征收人于2013年4月19日前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并将选择结果上报征收由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无法接受委托参与评估,2013年5月10日,在邢台市守敬公证处的监督下,随机选定邢台某房地产评估公司作为本次征收的评估机构,依法对被征收人的财产进行了评估。2013年7月3日,估价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被告知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房地产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并指出估价报告存在的问题,但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因被征收人无法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邢台市征收补偿办公室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关于张东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及邢台市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被征收人房屋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邢台市人民***研究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原审被告在东丈城中村改造区有两处征收范围内的房产,公示号分别为8号和9号,有相关手续为证。原告在得知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经多方询问了解,发现上述补偿决定存在诸多违规之处。原告不服该赔偿决定,向邢台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邢台市人民***邢复决字(2013)8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赔偿决定,但原告仍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原告诉请不合理予以驳回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房产征收国家相关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征收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住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布初步结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报告,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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