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格式合同 就可以免去部分法律责任吗

时间 2023-09-29 10:15金融资讯

【签订格式合同可以摆脱一些法律责任吗?]这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例简介: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双方无任何法律纠纷条款

徐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东里中汇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一套一居室。租期从2003年10月8日至2004年10月7日,月租金1600元。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甲方(徐)应向乙方(中汇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1600元;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甲方结清租赁期内所使用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后,乙方应将押金退还给甲方。附件五:甲方中途解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不视为违约,否则视为违约。根据租赁合同,徐向中汇房地产公司交付定金1600元。2003年12月5日,许向中汇房地产公司申请退租。2004年1月7日,双方清点了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填写了交付单。同日,徐与中汇房地产公司还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不再发生任何房屋租赁关系或经济关系。

法院判决: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的押金

本案涉及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解除协议》均为中汇房地产公司向徐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签订解除协议时,中汇房地产公司明知其已按租赁合同收取的押金未退还,1600元押金收据仍在徐手中。中汇房地产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认为“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格式条款中含有不退还定金的意思表示,有义务提醒徐注意或在协议中注明该条款签订后,定金不予退还,定金收据作废。中汇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该义务。鉴于解除协议中并未提及定金及定金收据如何处理,无法从格式条款“双方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文字中直接推断出徐主动放弃定金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租赁合同终止且应付费用已支付的前提下,中汇房地产公司仅以徐签署了终止协议为由拒绝返还定金,于法无据,侵犯了的财产所有权。中汇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徐的定金。

律师说法:即使签订双方无任何法律纠纷 出租方也应当返还押金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一般来说,定金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既然双方没有经济关系,当然包括无存款的法律关系。但是,水电费的缴纳和收取也是一种经济关系。双方签订了“不再有经济关系”的协议后,仍然缴纳和收取这两项费用,说明他们对“不再有经济关系”的理解不符合常理。徐认为,“不再有经济关系”不包括定金法律关系;中汇房地产公司虽然认为“无经济关系”包括定金法律关系,但通过收费将水、气费用的缴纳和收取排除在经济关系之外。双方对这一条款的解释截然相反。因此,应当作出不利于中汇房地产公司的判决,中汇房地产公司应当履行返还定金的义务。

那就是“没有任何经济纠纷你是否同意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个问题的答案。当你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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