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如何控制风险』如何避免股权投资的风险?

时间 2023-09-29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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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股权投资纠纷

2010年12月22日,沈与关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竞价取得平江新城公司100%股权,其中关持有60%股权,沈持有40%股权”。协议还明确了双方共同投资投标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支付和费用分摊。协议签订后以2.07亿元中标,并于2011年1月6日与平江新城公司股东签订了《苏州市平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书》合同。根据协议,沈将9000万元打入关账户,关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该款项为沈以关名义共同出资拍卖的苏州平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款”。之后,沈某发现关某与沈某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与、张某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签订协议后、张某支付7000万元。

法院判决:一、确认沈某享有第三人苏州市平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份额;二、第三人苏州市平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管某持有的该公司股权中的40%的份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沈某名下,管某应给予必要协助。

律师说法:如何避免股权投资的风险?

下列情形下的股权投资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法律上,涉及非法集资的股权投资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传销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根据不同情况。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面对以下几种情况,更要提高警惕。

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决定了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如媒体、网络、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碑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宣传程度可深可浅,可以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大张旗鼓地宣传,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宣传。

保本承诺行为人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股权的形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而且这种还本付息的承诺并不一定要用金钱来兑现,而是用有价值的实物来回报。债权债务也可以抵消;回报不一定是以利益的名义,也可能是以其他名义。

会员佣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入来源于拉下线的佣金。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个就可以定为非法传销。

投资债权从事借贷业务,是国务院规定需要许可的项目。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授权私募基金从事债权投资。债权达到一定规模的,涉嫌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根据有关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注销工商登记。凡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业务或者收入数额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悔改的,将涉嫌非法经营罪。

有限合伙借助融资,建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在合伙协议中,发起人只需告知被投资公司的投资人及承诺收益,不需要具体说明被投资公司的背景、经营及财务状况。无形中给投资者了解具体项目设置了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伙人设立。赞助商通常会设置一个最低门槛。为了凑足投资门槛所需的资金,投资人往往集资一起买一份,挂在一个人名下。所以这种有限合伙实际上可能是一种掩盖非法集资的手段。

沈与关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2011年12月20日,苏州产权交易所出具《见证报告》和《成交确认书》确认平江新城公司100%股权最终由自然人关某、唐某以人民币2.07亿元共同转让。唐某出具股权合并声明,确认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平江新城公司股东权益在拍卖交易后已合并至关某,故关某已完成333。故沈享有平江新城公司40%的股权份额。由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主体应为平江新城公司,而关某作为拍卖的受让方承担协助义务,平江新城公司应在公司全部股权变更登记至关某名下后,将关某持有的公司股权的40%份额登记至沈某名下,关某对此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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