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违约金太高 必须全部支付吗

时间 2023-09-25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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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房违约金太高

2015年6月18日,聂某(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a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第一年租金2800元/月,第二年租金3000元/月,第三年租金3200元/月,第四年租金3400元/月,第五年租金3600元/月。付款方式为季度付款,乙方在使用房屋前支付租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乙方装修时不得改变甲方房屋结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除不可抗力(包括***拆迁)外,甲乙双方如有任何单方面违约,应承担对方半年的租金费用。合同签订后,将该房屋出租用于餐饮,并向聂支付租赁保证金3000元及截至2016年12月17日的租金。2016年12月,餐饮业务停止使用租赁门面,但并未与聂商谈解除租赁合同及返还租赁物事宜。聂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支付租金,均遭到拒绝,遂将聂诉至法院。陈某辩称,未付租金是真实的,会立即支付,但违约金太高,他只能承担3000元。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聂某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陈某使用,陈某应按约定期限支付聂某租金。现陈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并提前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聂某要求陈某支付房租5000元及电费85元。他的申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此外,聂某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18000元。根据合同第四条双方约定,“除不可抗力(含***拆迁)外,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对方半年租金”。该条款中的“半年租赁费”,即18000元,实际上是任何一方提前解约,双方应承担的违约金额,即违约金协议。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的经济制裁,是违约方因违反合同而给予守约方的损失补偿。综合考虑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聂某的实际损失和陈某的违约程度,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偏高。鉴于陈某自愿承诺3000元,陈某的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接受。

律师说法:必须全部支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本案中,聂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承租人陈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关于陈某向法院提出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应减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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