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普及很重要,积极参与有效果!
某信托公司说想收集我的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调查,可信吗?我可以拒绝提供吗?
根据第《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条*规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改善用户体验或者市场调研的,应当允许金融消费者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以适当方式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因此,在确定信托公司确实在经营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
信托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我的风险评估过期了,这是什么意思?
风险评估又称风险评估,是指信托公司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之前,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从而“了解客户”,向客户推荐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不向客户推荐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风险评估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重新评估。
信托公司能以营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来替代金融知识普及吗?
你不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责任,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增强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制定年度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计划,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日常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积极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以营销金融产品或服务代替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
哪些情况下,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不会被接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受理以下投诉: (一)投诉人投诉的机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的;(二)投诉人不能提供真实身份,或者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的;(三)投诉人不是金融消费者本人或者金融消费者本人委托的;(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已经受理、受理或者处理的;(5)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无新的情况或理由;(6)被投诉机构已提供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
信托公司会定期进行投资者教育吗?
信托公司的投资者教育分别针对消费者和信托公司员工。《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规定,对于首次认购信托产品或者接受信托服务的消费者,信托公司应当告知其接受投资者教育的方式,原则上告知其至少参加一次投资者教育专题讲座、培训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此外,《自律公约》还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公司各部门、各层级的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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