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申购基金未成功 证券公司是否应当索赔

时间 2023-09-17 10:1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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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申购基金未成功 证券公司是否应索赔

任女士起诉称,2007年1月4日,她到证券公司开户,委托证券公司购买大成基金3万元。在联网的电脑上操作后,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通知任女士购买成功。任女士在证券公司打印了《开放式投资基金申购受理凭证》。任女士的资金在同一天被取走。2007年6月5日,我去证券公司要求赎回基金。证券公司告知基金认购不成功。资金尚未退回工行账户。任女士认为,证券公司未履行任芬委托的代理基金交易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交易代理人的书面确认文件或其他通知文件;任女士的资金长期未在证券公司入账,证券公司未尽到委托资金划转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15707元。

被告公司辩称,任女士认购本基金的时间为15: 05,超过了规定的认购时间,是任女士认购本基金不成功的原因。任女士因自身原因未能购买,不可能造成实际损失。证券公司没有义务向任女士提供交易确认文件。因为交易只能在T 1日进行确认,证券公司不可能在申购当天向任女士提供交易确认。此后,任女士未向证券公司查询此事。证券公司没有划转资金的责任。由于认购不成功,任女士的资金于2007年1月5日被退回至其资金账户,这些资金一直由任女士支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沪深交易所交易时间最迟至下午15时,证券经营机构交易时间不得晚于下午15时,任何超出交易时间的委托均无效。本案中,任女士进行基金认购的委托时间为2007年1月4日15时03分53秒,超过了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故无效。这就是任女士未能成功认购大成基金的原因。关于任女士认为“资金认购不成功是由于证券公司未合理履行委托义务”的观点,法院认为,证券公司的义务是通过为客户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平台,将客户指令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至证券交易所主机,其没有义务对客户指令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审查。另外,根据任女士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协议,凡使用密码的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均视为任女士的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任女士承担,证券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任女士通过输入密码进行基金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任女士承担。

超时申购基金证券公司索赔分析

至于证券公司是否有义务主动告知任女士申购结果,根据《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注册登记机构将对投资者在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2(含当日)后,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交易情况。本案中,任女士于2007年1月4日(即T日)提交购房申请,登记机关于2007年1月5日(即T 1日)确认交易申请有效。任女士可向证券公司查询2007年1月6日(即T 2日)以后(含当日)的买入交易情况。据此,证券公司没有义务在T 2日后主动告知任女士申购结果。

至于证券公司是否有义务将任女士的资金从其资金账户划转至其工商银行账户,根据《银证转账委托协议书》的约定,任女士开通银证转账功能后,可通过证券公司的电话委托系统完成其证券资金账户与工商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转。证券公司的义务是为银证转账提供平台,转账的密码在任女士手中。证券公司没有义务将任女士的资金从其资金账户转入其工商银行账户。欢迎咨询Fabang私募基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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