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花卷中非法使用添加剂 成立食品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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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在制售的花卷中非法使用添加剂被查获
2016年9月,钱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某大型菜市场租用柜台生产销售糕点。为增加销量,赚取更高利润,钱某私自从网上购买某品牌发酵粉添加剂,添加到生产销售的花卷中,并将生产的花卷出售,牟取非法利益。2016年12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钱生产的花卷进行了抽样检测。花卷中铝含量超过法定标准20倍,被鉴定为不合格。随后,钱某被警方控制。
法院判决: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钱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理由:被告人钱生产销售糕点食品铝残留量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律师说法: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监督体系和人民的健康权和生命安全。从本罪的客体可以看出,本罪的核心是人的健康权和生命安全。只要行为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本罪就可以成立。本案中,钱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其购买的发酵粉不合格,不能作为添加剂使用,或者故意添加到生产、销售的花卷中,导致花卷等食品不合格,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钱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考虑到钱的行为危害严重,但手术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真诚认罪悔罪。根据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缓刑。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一)含有严重超过限量标准的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死亡、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家畜、家禽、动物、水生动物及其肉和肉制品;
(三)因疾病防治等特殊需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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