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票据具有承兑行为>借用承兑票据是否构成民间借贷

时间 2023-09-15 09:56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有疑问,哪种票据存在承兑行为,借入承兑汇票是否构成民间借贷。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借用承兑票据是否构成民间借贷

2013年4月25日,刘、通过张介绍,与南京早捷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取得联系。王某与刘某签订总金额为1000万元的虚假种苗买卖合同,并向邮储银行南京鼓楼支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6张,其中498万元票据2张,万元票据4张。同年4月28日17时许,刘、向王支付贴现利息、手续费及存款佣金30余万元后,王成功签发该票据。其中两张498万元的承兑汇票(银行号20006775、20006776)当场背书转让给存款的公司,四张1万元的承兑汇票(银行号20006771-20006774)由王带回交给刘、2013年5月15日上午,刘向中国银行庐陵支行申请更换两张面额为498万元的承兑汇票(票号20006775)。经邮储银行南京分行鉴定,刘提供的承兑汇票符合相关防伪特征,但与底牌不符,与票号为20006771(面额为10000元)的票据相似度较高,为变造承兑汇票。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实现时,或者有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主张票据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权利。该权利属于票据法规定的一项特殊权利,持票人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该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制作票据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名、盖章,并根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背书人背书转让汇票后,负有保证其继承人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时,背书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该汇票属于文怡证券,票据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唯冠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20450977的银行承兑汇票虽由刘、谢二人转让,但刘、谢二人并未对该汇票进行背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其不属于合格背书人。另外,刘、谢不是该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根据法院解释,唯冠机械公司仍主张票据追索权,坚持要求刘、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承担票据责任。故唯冠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向刘、谢主张追偿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唯冠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93.28元,由唯冠机械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主体

我国《比尔劳》第四条规定,票据是文字上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义务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票据当事人应当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案中,刘、谢并未对票据进行背书,也不是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不能作为票据权利义务纠纷案的被告。根据《比尔劳》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刘、谢不是汇票背书人,唯冠机械公司不能依法向刘、谢主张追索权。唯冠机械公司提出票据转让分为背书和空白背书交付两种方式,双方票据转让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即将交付票据给他人,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一栏记载其姓名。本案中,刘、谢未在汇票背面签名,不属于背书人,不符合空白背书的交付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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