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何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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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2015年6月,张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其承租的门店内悬挂“中国建设银行”标识和“助农银行卡取款服务点”牌匾,伪造“中国建设银行助农通存通兑账户”,私自刻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私自设立中国建设银行取款网点。2015年7月13日,张在中国建设银行设立取款网点。在立案前,张某已经退还了“保证金”。
法院判决: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某在他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张某主动退还被害人存入其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款项,并有积极缴纳罚金的能力,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张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何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主要从行为、手段、实际危害后果等方面判断。一般包括以下行为:设立若干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采取恶劣手段,如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或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部门的批评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等。
本案中,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伪造专用印章等文件,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触犯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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