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结果不服的怎么处理】当事人不服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该如何处理?

时间 2023-09-08 10:2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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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因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引发的争议

徐某驾驶一两辆摩托车在山东省枣庄市某小区内,将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王某撞倒。王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枣庄市公安局某分局交警大队进行了现场勘查和检验,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王和徐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王某之女谢某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定错误为由,向枣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交通事故。

法院裁判: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3360被告枣庄市公安局某分局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故裁定对徐的起诉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当事人不服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该如何处理?

任何一方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不服的,无权向上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只能以对方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39号发布的法《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就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伤残鉴定确实不当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视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本案中,谢某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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