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违约金过高》违约金过高如何认定?

时间 2023-09-07 09:5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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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违约金过高如何认定

2012年6月,某贸易公司与B供销社签订《农产品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后者以1.5元/斤的价格供应土豆10万斤。合同签订后5天内,某贸易公司支付50%的货款,余款在验货无误后支付。如果其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将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由于马铃薯产区下大雨,供销社B无法按时按量履行合同。在多次沟通无果后,A贸易公司无奈提起仲裁,要求供销社B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未能按时提供货物是当地突发暴雨,不存在无故违约。此外,违约赔偿金数额过高,应该降低。

合议庭意见:构成“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双方签订的《农产品供应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切实履行。供销社B未按合同约定交货,构成违约,判决供销社B自本判决之日起五日内向贸易公司A支付违约金15000元。

律师说法:构成“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判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就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主张减少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虽为10万元,远高于合同总额的30%,即4.5万元,但构成“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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