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否适用于网络转载
关于报纸转载的法律许可,很多朋友都有关于报纸转载的法律许可是否适用于网络转载的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否适用于网络转载
2015年6月,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光盘封底的“内容介绍”显示“本画廊摄影师为李某、田勇军、王学典,版权为李某独家永久所有”。一审法院当庭查验该出版物后,该出版物包含三张光盘。在标有(1)的光盘中,打开“图片库(李摄)”文件夹,可以找到“人民大会堂”子文件夹,里面有名为“人民大会堂-10”的图片文件,即李主张权利的案件所涉及的摄影作品。李还提交了一审法院当庭播放的涉案摄影作品的电子底片。其档案属性信息写明作品拍摄时间为2013年5月29日,但A公司不认可拍摄时间。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A公司在《中国摄影报》及涉案网站www.haiwainet.cn首页明显位置公开道歉,期限不少于一个月;2.判令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公证费700元、停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如无相反证据,署名该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在《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的光盘内容和封底签名中,可以看到“人民大会堂-10”的摄影作品以及李在该作品上的签名。但《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发表于2015年6月,晚于2013年7月1日,A公司在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李为“人民大会堂”,李还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的电子版,以证明其为该摄影作品的作者, 但甲公司网站和《扬州晚报》网站署名单承志的图片构成相反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是《人民大会堂-10》摄影作品的作者。 故本院认可李主张其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法院裁定其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未经李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未付款,也未署名,侵犯了李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甲公司辩称,其网站上的涉案摄影作品系转载自其他网站,且使用合理,不构成侵权。对此,认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报纸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不适用于网络转载,该制度并未免除用户支付报酬的义务,而A公司并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且,涉案摄影作品并非讨论相关问题必然需要引用的作品,A公司也没有在室外公共场所拍摄过该艺术作品,更谈不上对摄影成果的合理使用。A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合理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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