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委托理财的不同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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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于委托理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诺收益,委托理财没有保底条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明显特征是,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在一定时间内,这是一个高回报的承诺。同时还有一个保障条款,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储蓄行为。高额回报和担保条款旨在吸引更多人参与集资。委托理财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理财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受托人不会向委托人承诺收益等保证条款。一般受托人依靠自己的信息和投资经验进行理财。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向社会公众的,而委托理财是针对特定人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包括单位和个人。如果委托理财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如亲戚、朋友、同事、村民等。由于不面向公众,即使有担保条款,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二者的自己流向与用途也不相同。
在委托理财中,受托人为了获取业务利益,将委托人的资金用于约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即使合同中有担保条款,也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托人的投资行为是为了客户的利益,但这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只是一种非法的商业行为。一般来说,受托人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达到处罚的目的,所以没有必要用刑法来处罚。
4、是否造成损失对二者的影响是不同的。
刑法的运用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必须受刑法规制的程度。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是因为投资者的钱无法追回。因此,是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是衡量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合法的委托理财行为,即使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也只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民事委托代理纠纷,与刑法无关。如果有人以委托理财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应当以犯罪论处。如果没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甚至给投资者带来利润,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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