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男子非法募集资金,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时间 2023-08-27 09:4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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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募集资金

2000年1月至4月,牛在未经有关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北京吉源创智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立体营销”活动。他声称,所谓“立体营销”活动,就是在投资者、经销商、消费者之间形成互补关系,在市场的立体空间中不断强化,形成稳定的网络。具体操作方法有“400元项目”和“600元项目”。股东一次性投资5股,共计2000元加200元手续费,20天后返还2480元;投资人一次性投入3000元加300元手续费,20天后返还3820元。股东还可以凭收据获得价值100元左右的生活用品。牛某通过这种神秘的理论和诱人的利润返还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金额达人民币1253.18万元,受骗群众500余人。公安机关经过大力侦查,冻结了牛某以个人名义和家人名义存放的邮政储蓄存单,追缴了牛某所借款项,但截至目前仍有近百万元无法归还。

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一种观点认为,牛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原因:一、牛某无虚构资金用途,西部大开发只是长远规划。二、牛某在集资活动中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牛某对资金的归集、返还和“分红”的产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第三,不能证明牛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我认为牛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主要原因是:首先,牛编造了一个关于集资目的的大故事,说要用集资的钱去开发西部,承包医院等。但他没有任何投资行动或计划,这显然是对股东的欺骗。其次,在集资过程中,牛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包括通过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纳税申报获得的公司营业执照,隐瞒了其经营的性质。第三,牛以其本人及家人的名义将集资款数十万存入其私人账户,未经股东同意,将集资款20余万借给他人或作为报酬给予,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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