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集资的借贷合同 是否依然有效

时间 2023-08-23 10:03金融资讯

【涉嫌非法集资的借款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是很多朋友的疑问。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涉嫌非法集资的借贷合同,是否依然有效

吴某说:2008年11月4日,他们签署了贷款协议。向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2月3日,由王和a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当日陈收到吴借款200万元。陈对其他债权人的欠款数额过大,无法及时偿还,名誉严重受损。现陈请求法院判令:1 .解除吴某与三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2 .陈立即偿还借款200万元,王克祥与中建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陈某向吴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2月3日。王和A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该日履行了借款义务,陈于当日收到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由于陈对其他债权人的欠款不能及时偿还,数额较大,且已是2008年12月14日,陈不知何故下落不明。认为陈欠其他债权人巨额债务,无力偿还。2008年12月22日,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协议,要求陈提前返还,王克祥与中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直到开庭,三被告都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2条、第18条、第21条和第31条的规定,2009年4月王与中建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民间借贷合同订立时,当事人主观上可以表示真实的借贷意思,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不等同于单一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不一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者之间的行为很可能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即出借人出借自己合法拥有的货币资产,借款人自愿出借,双方自主决定交易对象和内容。主观上不存在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或过错,客观上不存在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现实和可能。根据《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基于真实意思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陈某向吴某借款后,应按约定及时还款。陈未按承诺偿还欠的借款是本案纠纷的原因,陈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

王及A公司未按借款协议约定承担担保义务。对于王克祥和中建公司关于陈某可能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说法,他们不应再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或者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目前,王克祥、中建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与陈恶意串通,且吴明知或应知陈以欺诈手段欺骗王克祥、中建公司提供担保。主合同(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合同如果合同(担保合同)本身没有瑕疵也是有效的。从维护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法理分析发现,跨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这将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导致担保人以无效为由为自己的担保责任进行抗辩,即以自己的担保错误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这更加不利于对不知情债权人的保护,维护诚实信用和公平无法得到体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进行民间借贷时。往往由第三方担保,多为连带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方式。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应当推定其完全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因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据《合同法》,主合同无效前提下的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是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借款合同是否仍然有效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涉嫌非法集资的借款合同还有效吗?)这个问题是为了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的。希望对正在看文章!的你有所帮助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