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能否判定存在劳动关系|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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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2017年9月25日,海南省社保局作出《限期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通知亿纬公司,根据海口中院作出的(2015)海民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442号判决书),确认亿纬公司与徐某自2000年8月至2013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亿纬公司限期为徐某。
亿维公司就本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认定海南省社保局作出的《限期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违法,依法撤销该通知书。
原始视图
本案一审判决认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根据上述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海口中院已生效的第2442号判决确认,亿维公司与徐某自2000年8月至2013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其中亿维公司自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海南省社保局根据申请和核查,认定亿维公司存在漏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并作出了补充通知。行政行为确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易维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认为,徐在2010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向易维公司提供劳务;且在第2442号判决中,徐某未提出要求,判决也未确认徐某自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31日与亿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徐虽起诉要求确认其于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31日与亿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该上诉也被海口中院作出的(2017)琼01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635号判决书)驳回。因此,海南省社保局认定徐某自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31日与亿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海南省社保局作出的《缴纳社保通知书》。
焦点重审
海南省社保局作出的补缴通知书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改变句子的主旨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第442号判决、第635号等裁判文书的主文及裁判事项包括“有限易维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0年9月1日起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有限易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及2011年9月起的二倍工资。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导致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3月31日终止”等等。虽然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写明徐某自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与亿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句话,但从判决书的正文和判决书的内容中可以明确得出这一结论。因此,在此期间,徐某仍为该公司员工,易维公司仍有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海南省社保局要求怡海公司偿还
海南省社保局在本案作出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的过程中,能否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海南省社保局可以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因如下:1。根据前述生效判决作出认定,理由充分,法律上正当;2.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由仲裁决定后,社保部门才行使这一职权;3.社保部门审查后直接作出决定符合行政效率原则,也符合劳动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有权认定受伤害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答辩虽然是针对工伤认定,但也能证明本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观察和判断
本案是社保机构作出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决定,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关键焦点在于,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尚有争议的情况下,社保机构能否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催缴决定。本案原审、再审法院提出不同意见,判决分析解释如下:
一、本案一审判决的要点是,基于第2442号判决,可以确认2000年8月至2013年3月31日,亿维公司与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海南省社保局有权要求亿维公司缴纳社保。
二、本案二审判决的要点是,徐某在2010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向亿维公司提供劳务,徐某起诉确认其在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与亿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上诉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被驳回,不能认定徐在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与亿维公司存在关系。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海南省社保局《缴纳社保通知书》。
三、最高院改判的主要观点是,根据2442号、1635号等判决内容,确认徐某自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与一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为海南省社保局在本案作出征缴社会保险费决定的过程中,有权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高法院再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判断观点
社保部门给用人单位下达缴纳社保通知书,是正常的行政行为。但本案有一个特殊的事实:徐在2010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并未向易维公司提供劳务,相关裁判文书也未明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社会保险关系能否判定存在劳动关系|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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