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肉搜索谈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时间 2023-08-17 09:45金融资讯

最近有朋友问《从人肉搜索谈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保护》。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现在说到人肉搜索,大家应该都不陌生。这是一种搜索方法。通常是提问者在网上发帖提问,其他网友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个人经历和道听途说跟进回答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加快,这种所谓的“人肉搜索”或“网络通缉”现象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人肉搜索中的法律是非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争议。

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人肉搜索是否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以及在这个人肉搜索的时代,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笔者认为,人肉搜索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规制。否则任其发展,后果不堪设想。

一般来说,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其私人生活的安宁,其私人信息的隐私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人身权。而且权利主体有权决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干预他的私生活,是否向他人公开他的隐私,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其核心内容是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的隐私,不受他人影响。隐私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和私权。隐私权保护的隐私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能任意扩大或限制。而人肉搜索则是未经本人同意就在网上公布个人隐私,严重侵犯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破坏了人类在隐私领域已经建立起来的潜规则。虽然大部分人肉搜索都是为了惩恶扬善,为了帮助受伤的人,也为了让一部分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警觉,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这种搜索方式一旦被放纵,人肉搜索就会成为某些人满足自身利益,日后泄愤报复的有力工具。到那时,后果将难以预料。因此,在立法中明确隐私权及其保护方式势在必行。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民法中没有关于隐私权的直接法律规定,有的只是间接的法律规定,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显然不符合当今社会科技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不利于全面、充分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我国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对生命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上,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不能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只能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隐私权和名誉权是两种独立的人格权,各有其定义和使用范围。名誉权如何代替隐私权?这显然不合理。

笔者认为,要探索我国的隐私保护之路,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好做法,双管齐下,才能探索出一套完整的隐私保护体系。具体来说,首先应该在立法上确立对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和人身权,首先必须在民法中明确界定。未来的民法典应将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中的一项独立人格权,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任何人不得披露、泄露或者侵害公民的私人信息。这样就规定了保护隐私权的直接方式,大大加强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同时也给人肉搜索留下了发挥其有益作用的空间,也就是我的同意或者腿

其次,人肉搜索的行为也应该在法律中单独规定。因为它的影响太大了,一旦发起人肉搜索,全世界的人都会一窝蜂的攻击,四面八方的子弹都会射向一个人,后果不堪设想。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人肉搜索也有自己的优势。

比如今年上半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老赖发起了人肉搜索,并运用到执行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必须在立法上对人肉搜索作出有条件的规定,限制其行使方式和目的,明确其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充分发挥人肉搜索的优势,尽量减少其不利影响。

再次,即使国家立法没有对人肉搜索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各地也可以先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来规范这种行为。毕竟国家启动立法程序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在此之前,对于人肉搜索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当地可以先立法,可以暂时遏制人肉搜索的滥用。当然,要想彻底理顺和适用人肉搜索方式,还是得靠国家法律的颁布。

以上{从人肉搜索谈互联网时代的隐私保护}已有解读,希望大家能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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