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应当有见证人》打印遗嘱所署时间,见证人未全程见证,则遗嘱无效

时间 2023-08-13 10:30金融资讯

关于《打印遗嘱应当有见证人》上打印遗嘱的时间,如果见证人未能全程见证,遗嘱无效,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

孙谋(男)与朱某(女)结婚,生下孙嘉(男)和孙怡(女)。2008年11月6日,孙和朱签订了一份遗嘱,声明他们名下的两套房子由继承。遗嘱上有孙谋、朱某的签名和手印,甲、乙、丙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按手印。这份遗嘱由孙嘉打印,日期为2008年11月6日,签署日期为11月8日。2009年,孙去世,2018年,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两套房屋。朱、孙毅对该遗嘱不认可,认为不是孙、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属无效。朱拿出了2018年8月13日在两位律师见证下立下的个人遗嘱,写明自己的份额由孙怡一人继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印刷遗嘱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且孙当时有意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朱的份额不能作为打印遗嘱处理,因为他否认了,并制定了新的遗嘱。故判决孙的房产份额由根据其遗嘱继承。

朱、孙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提交的遗嘱系打印件,非孙本人所为,应为代书遗嘱。书面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执笔。同时由遗嘱人、书写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为有效的书面遗嘱。在这种情况下,遗嘱打印的时间与签署的时间不一致。证人没有目睹遗嘱制作的全过程,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遗嘱是由继承人孙嘉制作的。综上,该遗嘱不符合代理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嘉根据遗嘱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点评】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书面遗嘱、记录遗嘱、口头遗嘱是五种法定遗嘱。打印遗嘱是目前常见的遗嘱表现形式。如果遗嘱是遗嘱人自己立的,就属于自书遗嘱的范畴。如果是他人所为,则为代书遗嘱,适用确定代书遗嘱的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书面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由其中一人执笔,注明年、月、日,由执笔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时,应该严格限制证人的身份。《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写遗嘱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明确规定遗嘱的形式。其立法意图是充分保障遗嘱的真实性,以维护遗嘱自由原则。立遗嘱人的遗嘱是别人写的。立遗嘱人虽然有签名,但他的遗嘱是由别人的遗嘱来表达的,他表达遗嘱意志的自由就会减少。如果没有其他形式的约束,他很容易被别人胁迫和诱导。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参与立遗嘱的全过程,见证人代为书写遗嘱,是保证遗嘱真实反映立遗嘱人意志的必要条件。

(《打印遗嘱应当有见证人》打印遗嘱签署时间,如见证人未能全程见证,遗嘱无效)。解读到此为止。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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