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危险驾驶、酒驾处罚标准,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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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陈某,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2021年4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李红涛法官独任审判。该案公开审理。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章小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2020年5月5日21时许,因醉酒驾驶鲁P微型轿车沿临清市盐店镇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临清大队值班民警查获。现场呼气测试显示,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5mg/100ml。经抽血检验,案发时被告人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他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1条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未进行辩护,对公诉机关的事实、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被判有罪。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署声明,庭审中无异议。他确有悔改表现,故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并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第133-1条第1款第(2)项、第52条、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1款、第3款、第73条第1款、第3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所以《(酒驾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危险驾驶、酒驾处罚标准,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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