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被冒用身份信息结婚,婚姻关系是否成立

时间 2023-08-12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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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1年4月,周某某与男友张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周某某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遂借用其在外省结婚的堂弟周某的身份证,以周某的名义与张某登记结婚。所用照片仍为周某某本人照片,此后张与周某某一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2019年初,表姐周想回老家买房。被告知结婚登记信息有误,无法贷款。这才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是18年前被周拿去办理结婚登记的。2019年5月,表哥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1年4月在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二审法院均以超过行政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周的诉讼请求。2019年7月,表哥周某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周某与张某的婚姻登记无效,后变更诉讼请求确认周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周某与张某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依法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共同生活。双方婚姻基础不存在,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故周与张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判决生效后,周持判决书到民政局办理更正登记。

[典型含义]

现实生活中存在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婚姻登记等“结婚”现象。究其根本原因,多是由于尚未加入全国联网的原有婚姻登记系统不完善,对婚姻登记人审查不严。大多数“已婚”的受害人并不知道自己是已婚当事人,但错误的婚姻登记会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权限仅限于胁迫,错误的婚姻登记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所以主张错误婚姻登记的一方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但当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无法支持行政诉讼时,应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权利救济。这不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为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提供了依据,避免“已婚”受害人陷入无法寻求权利救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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