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房人原因无法贷款可以退首付款吗?|购房人因自身原因不能认购商品房,首付款可以退回吗?
如果因为买家原因贷款不到,可以退首付吗?|买受人因自身原因不能认购该商品房。首付能退吗?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湖北余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某置业有限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我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湖北裕谋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2000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誉邦.长乐府商品房认购协议》。当日,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8000元,并于同月21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2000元。后因原告因自身原因无法购买所认购的商品房,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被告不同意,遂告人民法院,并按要求要求判决。
被告余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原、被告当时订立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原告知的42000元并非购房款,而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原告的不诚信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故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款项应作为赔偿被告损失,被告不应返还,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誉邦.长乐府商品房认购协议》号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以下主要内容:1 .乙方自愿认购甲方开发的宇邦长乐公馆项目7号楼1单元403室,优惠价(一价)554888元;2.《认购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8000元定金,如乙方未足额支付定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不予退还;3.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到甲方营销中心办理购房手续(购房手续包括: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等。);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放弃购买或双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买手续,甲方有权终止本认购协议,且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同时甲方有权将该房屋直接出售给第三方,无需通知乙方;5.房屋买卖中约定的具体事项,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认购协议还规定了其他事项。签订协议当天,原告根据认购协议向被告支付定金8000元。同月2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注明为“首付款”。但双方并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原告以无力购买所认购的房屋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42000元,被告以原告违约造成被告损失为由拒绝退还,故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字的《誉邦.长乐府商品房认购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首付款8000元、42000元的收据、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5条,认购书、认购书、预约书等。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订立的合同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订立的《誉邦.长乐府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双方就商品房买卖达成的意向性协议,是约束双方就合同的订立继续协商谈判的预约合同。在认购协议中,双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定金8000元等。实际上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订立期限和一方不履行预订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订立《誉邦.长乐府商品房认购协议》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定金8000元和购房款42000元,但未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向本院提起诉讼,显示其未履行认购协议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义务。但原告支付了4.2万元的首付款。由于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上述首付款应为购房首付款,不受认购协议的约定和约束。被告辩称原告交付的房款是首付款,但被告给原告开具的收据上明确标注为首付款。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还辩称,原告违反认购协议造成被告经济损失,故原告已支付的42000元不予退还。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违反预约合同造成的损失,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预付购房款4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法典》第465、495、59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余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预付的购房款人民币42000元返还原告段某某;
二。驳回原告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至425元,由被告湖北余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经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或者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该条款是执行通知。如违反该条款,本院可采取将相关当事人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根据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 200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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