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无效利息》借贷合同的利息问题

时间 2023-08-08 10:23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对《借贷合同无效利息》借款合同的利息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简介:黄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12月9日签署了一份33,360,《民间借贷合同》副本。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用于公司运营。贷款期限为四个月,即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贷款利息按月利率30计付;还款方式为每月8日前还清利息,到期本金全额还清;被告自愿使用其父亲赵达位于藤县金鸡镇老医院底层的一套房屋作为贷款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通过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将借款人民币8万元转给被告赵。但被告人赵某借款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愿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9日起按月息30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应归还原告黄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

被告赵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黄借款8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间借贷合同及广西农村信用社转账业务凭证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借款利息10100元,其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0支付,但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同意被告在还款时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10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辩护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律师:支付利息期限

当事人对利息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对利息支付期限作出约定;不能达成一致的,根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双方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上述原则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则借款人应按以下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在归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借款合同到期时,利息应与本金一并支付。(2)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在每年年末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与贷款一并支付。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不仅要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利息,还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给贷款人。支付利息的方式有很多种。当事人可以约定在贷款期限届满时一并支付本金,也可以约定在贷款期间分批支付给贷款人。中国的金融机构过去对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按年结息。然而,根据r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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