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参加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关系不能解除

时间 2023-08-08 10:1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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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除

与晶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张被派往A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1月13日,晶晶公司(甲方)与张三(乙方)签订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协议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2014年1月13日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终止。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48 160元,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他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晶晶于2014年1月21日向张三支付人民币48160元。

2014年4月,张三静被医院诊断为电焊工尘肺一期,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伤残七级。2014年11月27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晶晶公司的劳动关系。委员会裁定不支持张三的请求。张三起诉,要求张三与晶晶公司从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支持张三的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未载明上诉人张三知晓并放弃其参加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晶晶公司应为其安排离职后职业健康检查。在张三的职业病鉴定结论出来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当然不能解除。我们支持张三与晶晶公司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七级伤残为本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本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本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本人7个月工资。(二)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3.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认定解除协议无效。

本案中,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未载明张三离职前知晓并放弃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且张三事后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要求晶晶公司为其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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