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补偿吗》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能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时间 2023-08-07 10:1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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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因社会保险缴纳不足引发的纠纷

段应该是被某教育培训机构聘为班主任。双方约定,段的基本工资为每月4200元,之后根据招生和上课情况,每月会有不固定的提成和奖金。由于工作努力,段头几个月的月薪超过了6000元。后来,段发现,虽然她平均月薪6000多元,但公司是以4000元为基数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她问了公司一个问题,公司解释说因为每月工资包含不固定的奖金和提成,为了计算方便,公司每个员工都是以固定的每月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段希望公司以其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但公司拒绝了。段随后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申请辞职。在完成全部交接手续和工资结算后,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因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不明确、有争议,不能作为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该教育培训机构不存在主观恶意和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如果段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律师说法:'s计算标准不明确、争议较大,导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为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1.法律只允许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使特殊的解除权。

2.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里的“依法缴费”既包括社保险种,也包括按规定基数及时足额缴费。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但是,因计算标准不明确、客观原因引发的纠纷等导致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本案中,教育培训机构没有主观恶意,“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段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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