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条件>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有效?
很多朋友都同意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有效?)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案情简介:与员工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否有效?
唐于2015年3月9日加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3月9日,月工资19580元(税前)。7月,双方约定唐2015年7月至12月完成的月销售额度为15000元,唐对该额度未提出异议。7月20日,唐促成了一份金额为20.4万元的合同。从8月到10月,唐没有完成每月的销售指标。11月6日,唐签订《个人改进计划》,内容为期望公司给予观察期至2015年12月15日,并承诺在此期间完成月度销售计划,签订合同累计承包费大于等于3万元。同一天,唐还签署了《承诺书》,声明“在此观察期内,本人无法履行上述承诺,愿意于2015年12月15日离职。这份承诺书可以视为我的辞职申请”。11月6日至12月15日,唐销售业绩未达到约定金额33,360,《个人改进计划》,销售额度仍为0。12月17日,某科技公司以唐某履行《承诺书》自行离职协议为由,要求其离职,唐某按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支持唐的仲裁请求。
理由: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科技公司能否与唐约定要求其在未达到销售额度的情况下离职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解除。故未达到某科技公司与唐约定的销售额度视为自行离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本案用人单位虽然要求唐自行辞职,但实际上是实施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合理使用。如果劳动者连续三个月未达到个人承诺的销售业绩,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完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不必另行约定其他条款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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