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多支付的利息 案由)还款时多付利息,能否认定为不当得利

时间 2023-07-28 10:1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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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还款时多付利息,能否认定为不当得利

刘某称,2014年2月5日,刘某向被告人肖某、周某、借款200万元。贷款按月息8%计算,每笔贷款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故被告要求刘出具借条216万元,但实际支付仅为200万元,提前扣除月息16万元(按月息8%计算)。2014年4月5日,刘还款232万元,其中2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肖某,现金支付2万元。刘应付本息最高为212万元,刘实际还款为232万元。因此,四被告应向刘返还本金及利息20万元及因占用该笔资金造成的利息损失9.2万元,共计29.2万元。

法院判决: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刘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被告收取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足额支付借款本金,应予返还为由提起诉讼。所以本案应该是不当得利纠纷。

虽然被告人肖某、刘某、周某共同向刘某支付了200万元,但刘某仅向被告人周某出具了借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借款本金为200万元。因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本息计算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故刘要求被告返还未足额支付的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刘要求被告周返还利息180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呢?

首先,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因为刘向被告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被告虽然占有这部分利息,但也有事实根据和依据,是刘自愿支付的。刘主张被告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应为不当得利。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的通知》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规定》实施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编号为《民间借贷规定》。

故要求被告周返还利息18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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