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工伤保险目录范围里的费用,怎么办?】 工伤职工超过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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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工伤职工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索赔。
2012年12月,朱某进入某市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该公司依法为朱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4年6月12日晚,朱某在小区巡逻时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往市一医院救治。朱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7022元。2014年8月20日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7月20日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只报销职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医疗费用4000元,其余3022元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使用的药品,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朱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
朱支持的请求。
理由:朱某的用药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故朱某的医疗费用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外,应由用人单位某市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担。
用人单位对超出裁判结果: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为了保障工伤事故的医疗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家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但条例只是规定了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减少损失,而不是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参加了工伤保险就不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个很好的证明就是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的带薪停工期间的工资,以及解除合同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雇主的保险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而不是免除责任。本案中,朱某治疗期间的用药是由医生根据其病情决定的。如果工伤职工自行指定用药,比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有某一种药品,工伤职工要求医生使用进口药品,或者工伤职工要求配置与配置物品目录不符的辅助器具等。用人单位只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在合理用药范围内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因工伤职工个人要求提高标准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
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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