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赔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的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7-26 10:3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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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保险公司的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是否有效

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商业保险。在旅途中,孙某驾驶该车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孙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受伤后送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万元。此外,李某垫付事故抢救费1000元,垫付刘某赔偿金2000元。据此,申请人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3000元;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已经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了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因此,申请人请求的医疗费用应排除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赔偿金额。双方的争议在于非医保药品是否应该赔付。

律师说法:费用超基本医保同类费用标准的举证责任由保险人负责

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条款,一般称为“医疗保险标准条款”。《保险法解释》约定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中同类医疗费用的标准,请求拒绝支付超额部分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医保药品免责其实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免除,保险公司应该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在保险人对该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前提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该条款是有效的。但是,对于被保险人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部分,保险人只有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并不是说不免除理赔责任。保险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由保险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因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实的后果,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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