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借款转借他人使用]为他人债务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

时间 2023-07-26 09:5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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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他人债务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

2013年11月6日,张通过陆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向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300万元。庭审中,张某陈述,当时陆某向张某借款300万元,陆某承诺借款7天,每天每万元利息9元。陆某已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2014年6月30日。因陆某欠其借款,经中间人王某某协调,周某同意偿还陆某借款300万元。同时,如果周某不返还,则由陆某继续返还。其间,周某向张某出具借条300万元。由于卢某向他借款时间较短,当时的利息较高。三方协商后决定年利率为20%。

法院判决:应为债务加入

周某称其出具借条是因为王某介绍向张某借钱的说法与协商过程等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该债务的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张某并未确认免除陆某的还款义务。因此,陆龙兴主张300万元债务已被转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各方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周某已出具还款承诺,年利率为20%,等于陆某欠张某的借款金额。故周某应对其出具借条负责,相当于同意与陆某共同偿还张某涉案借款300万元。因此,借据的出具符合债务联结的特征。事实上,法院认为,周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债务加盟。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出具借条的性质

那么,本案中,周为债务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加入还是债务转移呢?

首先,债务加盟与债务转让的主要区别在于,人民币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合同。这要看三方的共同表达,尤其是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从债权人张某的角度看,其在接受借条时,并未明确放弃债务人陆某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并且从债权人接受借条的行为来看,债权人的期望态度是实现自己的债权,对一人还款还是两人还款的关注度不会高于对债权实现的关注度。

债务人陆某的观点,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出具借条时明确表示不再承担债务,并得到债权人张某的认可。从周的角度来看,他虽然主张单独与张发生借贷关系,但也是从退一步的角度来分析三方关系。他主张的三方关系由第三人履行,即主张由陆承担债务,因此也明确否定了陆主张的债务免除。综合以上分析,周出具的借条性质应为债务连带。

故周某、陆某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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