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安排工作的名义诈骗案例|以帮助安排工作为名骗取钱款,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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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以帮助安排工作为名骗取钱财,是否构成诈骗罪?
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赵某以能够安排被害人张某到某市自来水公司工作为名,先后4次从张某家中收受现金共计9500元。后赵将伪造的《某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录用通知书》交给张某。2013年7月10日,赵某以营业票据污损,需个人支付为由,骗取张某现金1500元。所有涉及的钱都被他挥霍掉了。
被告赵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以帮助安排工作为名骗取钱财,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体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诈骗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物。所谓诈骗,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行为人想要的财产处置。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五亿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赵某虚构其可以安排被害人张某到某市自来水公司工作的事实,隐瞒其根本做不到的真相,使张某对其信任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张某给付其共计人民币11000元,即赵某骗取张某人民币11000元,且骗取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如果赵主观上属于故意状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当然,在认定赵某的行为时,应当有证人证言、支付凭证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赵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因素。赵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能退赔全部涉案款项,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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