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贷款不能偿还情况下,法院怎么办?》以房屋作抵押,未还贷款能否优先受偿

时间 2023-07-22 10:0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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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以房屋作抵押,未还贷款能否优先受偿

甲银行称:范于2012年7月4日与甲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第095P4662012000371号)及借款借据,其中借款借据月利率为6.8358,借款期限为2012年7月4日至2013年7月3日。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于2012年7月4日向范发放个人住房循环贷款70万元。还款方式是到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按季度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还款,多次催促未果。a某于是将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可优先受偿抵押房产

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借款本金70万元返还给A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城支行,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6.8358计算利息);若范未能在上述条款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甲银行可优先受偿范所有位于其处的财产的折价或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借贷关系呢?银行可以优先抵押住房吗?

首先,范某向A银行出具的借款申请书及原与范某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范签字的借款借据也真实反映了借款人与出借人对月利率、借款到期日等事项的约定,故双方的借款关系、抵押担保关系合法有效。范未能在借款借据载明的到期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银行有权要求范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

其次,范自愿以其位于杭州市下城区长坂巷9号楼3单元403室的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在他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甲银行依法享有对上述财产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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