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能否以登报方式通知

时间 2023-07-22 09:5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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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能否以登报方式通知

甲公司称: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丙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5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银行按合同发放贷款。借款期限到期,C公司未能及时还款。贷款逾期后,B银行向c公司催收,B银行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A公司.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债权转让有效

本案中,B银行已将B银行与信达杭州办事处之间的债权转让告知C公司,该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C公司对此无争议。信达杭州办事处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双方于2006年12月28日签订了转让协议,并于2007年1月3日在《中国审计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由于信达杭州办事处属于专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此,适用《十二条规定》和《补充通知》,可以认定债权人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C公司发生了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是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债权后,与A公司进行债权转让,并以报纸形式通知债务人。这个通知对债务人有法律效力吗?

首先,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受让方转让不良债权,应如何履行告知义务?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虽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但是债权人可以通过在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报纸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以报纸形式通知债务人后,债权受让人基于与债权让与人的债权让与合同取得债权人身份,以债权人身份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通过参加诉讼活动已经知道债权让与的事实和债务履行的对象的,不导致其错误履行、债务重复履行或者增加债务履行的负担。因此,应当认定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应当合法发生。

最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7年5月30日与A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A公司,并于2008年10月15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应当认定债务人C公司对债权转让的内容履行了告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C公司发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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