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仅有夫妻一方签字,能否认定共同债务人』借条上仅有夫妻一方签字,能否认定共同债务

时间 2023-07-19 10:0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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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条上仅有夫妻一方签字,能否认定共同债务

先后多次向辛借款,共计30万元,每笔借款均有借据。辛已支付利息2000元,但借据所述利息未按约定支付。辛和鲍结婚了。因辛某、包某多次乞讨后拒不还款,陈某将辛某、包某诉至法院。辛某、鲍某称:与辛某为投资关系。包某对辛某和徐荣要投资什么一无所知,涉案款项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债务应该还清。向陈某辛某主张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00,000.00元,有借据为证。辛的辩护是投资基金,没有证据不会受理。陈某辛某主张支付利息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借条约定,予以支持。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于落款为2012年4月18日的欠条背面注明“该笔集资款继续存入至2014年4月18日,利息不变”。该款项系鲍某所为,鲍某应当知道辛某借款的事实,且辛某未能证明其为夫妻非共同债务,故陈某支持该诉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该共同偿还

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识别借款人呢?以及是否应该由夫妻双方支付?

首先,借条是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书面证据和直接证据。根据辛某向出具的借条、借条内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并有辛某的签名标注为“借款人”。可以认定辛是借款人。

其次,确定本案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夫妻一方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因为辛某与许之间的借款发生在辛某与鲍某关系存续期间,即使鲍某没有在日期为2012年4月18日的欠条背面签字确认“该笔款项将继续存入至2014年4月18日,利息不变”。

最后,涉案借款应认定为辛某、鲍某夫妻共同债务,辛某、鲍某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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