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能相互取代吗是什么|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能相互取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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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雇主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某塑料厂于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2月8日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保底工资为每月3000元。塑料厂没有为陈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已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2014年8月29日,陈某在工作时被机器伤到左前臂,被送往医院治疗。塑料厂以1000元支付其生活费。陈某后来被认定为工伤。陈某确认收到商业保险公司24938.07元医疗费、11600元住院津贴、25万元伤残赔偿金。因与塑料厂就工伤待遇发生争议,陈某申请劳动仲裁。
支持来自陈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s仲裁请求。
理由: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在律师说法:,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不能相互替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受伤时不能同时拥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商业保险待遇。综上,用人单位不得主张从工伤待遇中扣除商业保险赔偿金。商业保险应视为用人单位向其员工提供的福利,社会保险应视为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承担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不确定的原因而减轻或免除。本案中,塑料厂未依法为陈某投保,故陈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塑料厂应承担陈某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诚然,塑料厂在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为陈某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陈某,但这份商业保险可以看作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遭受人身伤害后,陈某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
相关法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不得缓缴或者减缴。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将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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