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他人信息是指》故意泄露统计信息换取利益,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 2023-07-13 10:1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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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统计局局长泄露统计信息换取利益,被立案调查。

2009年6月至2011年1月,张在担任统计局秘书室副主任兼该局领导秘书期间,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多次通过MSN聊天工具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李思泄露国家统计局未公开的涉密统计数据共计27项。在上述统计中,14项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13项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2011年2月28日,张三被立案侦查,5月11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故意泄露国家机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说法: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不应知道的人知道国家秘密,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的严重行为。

2.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客观上讲,是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严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

3.故意泄露秘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行为人纪律处分,但不能以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此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本案中,张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其中14项属于国家秘密级,13项属于秘密级,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向专业法律人咨询,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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