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救助办法》职业病有哪些救济方式?

时间 2023-07-11 10:0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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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矿工辞职后诊断为职业病

2008年6月,李应聘到该公司承包的矿山工作。2011年5月,李被派到破碎车间敲矿石,月薪2900元。2013年1月,李离开被告公司时,被告公司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13年7月31日,李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诊断。2014年7月2日,确诊为矽肺。2015年1月26日,李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李支付检查费、职业病诊断费、劳动能力鉴定费870.1元。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78.5元,职业健康检查费、职业病诊断费265.6元。

律师说法:职业病有哪些救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该条款是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者终止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不禁止劳动者在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适用该法律规定。

补救措施:向县级以上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监管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

2.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未告知劳动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可能存在的危险,或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可能性增加。

补救措施:劳动者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单位不认可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居住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3.未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安排其从事可能患职业病的工作,或者未依法对其进行健康检查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补救措施: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的。

补救措施: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警告,限期改正。

5.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疑似职业病检查的。

补救措施: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该单位安排检查,警告,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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