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多久提出辞职申请|劳动者能否撤回辞职申请?

时间 2023-07-08 10:2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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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员工撤回辞职申请。

马于2015年4月1日加入一家清洁公司,担任管道维修工。2016年2月1日,马向某保洁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2016年2月1日,某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离职申请上批示:“批准月底离职,办理手续。”马某诉称,其于2016年2月24日在维修公厕电路时不慎从维修架上摔下,导致右腿摔倒。医生建议卧床休息,他把诊断证明和病假条交给公司,回家休息。2016年5月,他下床去公司查询2016年2-4月的工资。被告知因其辞职,双方已于2016年2月29日约定解除劳动关系,2月工资已打入其银行卡,故不同意支付其2016年3月至4月工资。马认为自己提前30天于2016年2月1日辞职,但辞职并未生效。后来工作期间的伤应该是工伤。其辞职申请依法无效,双方劳动关系应当继续。其工伤后,某保洁公司仍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2016年3月至4月工资。

不支持马撤回辞职申请的想法。

理由:马未提供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病假条等证明其摔伤的相关证据,仲裁委不予受理其伤情主张。

裁决结果:法律不禁止工人在工伤治疗期间向雇主辞职。

本案的焦点在于,员工是否可以在用人单位批准之前或者30天之前撤回辞职申请。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双方可以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如果对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协商解除。在用人单位未同意员工辞职前的这段时间内,员工的辞职申请应视为辞职意向,类似于合同中的要约。辞职意向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后才会产生法律后果。在此期间,不确定该劳动者是否属于最终辞职。因此,笔者认为,在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申请之前,劳动者有权撤回辞职申请并终止协商,只需通知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效力。

(2)劳动者单方解除权。

单方解除权是指不经对方同意即可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权利,类似于形成权。《劳动合同法》一是即时生效,劳动者可以即时决定解除,单方解除权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生效。终止时间为劳动者表示或者推定终止的日期;二是通知生效时,劳动者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生效,解除时间为通知之日;第三,效果延迟。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的,单方解除权自第30日生效,解除时间为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第30日。单方解除权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特别仲裁生效。单方解除权生效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与以前的劳动关系无关,不具有特别仲裁中断的效力。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出辞职申请,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劳动申请已经不能视为意思表示,因为双方没有协商过程,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或认可。劳动关系的终止会发生在提出辞职申请后的第三十天,这是可以预见和确定的。因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撤回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否则单方解除权不能在提出辞职申请后的第三十日生效。但如果出现特定情况,比如员工在提出辞职申请后30日内发现自己怀孕或因工负伤,笔者认为,此时员工只需向用人单位提交怀孕和因工负伤的证据,并通知用人单位撤回辞职申请,就可以阻断单方解除权。

本案中,认为马因工负伤后其辞职申请自动撤回的观点是不充分的,因为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和治疗期间或者生育期间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在上述期间,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仍受法律保护。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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