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应怎么认定

时间 2023-07-04 10:1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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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怎么认定

2011年12月13日,黄向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曹在借款2000万元上签字作为保证人,后委托徐于当日将2000万元支付给黄。2012年2月6日,委托分两次付款给黄,共计人民币955万元。2012年5月7日,黄某编造了2012年2月6日借款借条给黄,并向借款1000万元。黄易多次催收,两被告除将1090万元返还给黄易外,其余款项均未支付。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偿还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归还贷款,并按实际贷款额计算利息。2012年5月7日黄补充借条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但2012年2月6日实际借款金额为955万元,故依法认定2012年2月6日借款本金为955万元。曹在黄的借条上签字,表示逾期不还,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曹已认可《三方协议书》并已返还黄1000万元,故不予采纳。曹作为保证人,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保证责任

黄向出具的多份借条及曹在借条上签署的保证意见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此外,各方均已实际履行,可以认定与黄、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担保关系。黄先后向出具借条、合同,向还款,实际付款人、徐均作证系所为,也证明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借款到期后黄未向履行还款义务。作为担保人的曹在借条上签字,声明如逾期,担保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曹的情况不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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