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名义卖房 应以合同诈骗罪判刑

时间 2023-07-04 09:38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对(以他人名义卖房应判合同诈骗罪)有疑问,那么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来说说吧!

案情介绍:因以他人名义出售房屋被起诉,罪名是合同欺诈。

2012年7月29日,张三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10号楼一套房屋为由,冒充房屋所有人即张三父亲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100万元,徐当场收取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收到李四支付的首付款29万元,并同意转让后支付余款。后来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张三的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的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没有拿到。2013年4月23日,张三被公安机关查获。第二天,张三的亲戚把偷来的钱还给李四,李四对张三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张三犯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亲属的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张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律师说法:诈骗罪的既遂和未遂都应依法惩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数额犯中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既有诈骗既遂,又有诈骗未遂,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论处。

2.对于数额犯中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形,在确定全案适用法定刑幅度时,应先评价未遂部分是否减轻,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

本案中,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既遂部分为30万元。根据司法解释的具体执行标准,相应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部分为70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未遂部分应减一刑。未遂部分的法定刑幅度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已完成部分30万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向专业法律人咨询,维护自己的权益。

《假冒他人名义卖房 应以合同诈骗罪判刑》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关于女性健康信息,你还想看什么?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