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义借款法人有没有偿还义务|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是否有清偿义务?

时间 2023-06-26 09:5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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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因经营需要,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借款合同

2015年3月30日,胡某、陈某作为某铸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业务需要与姜某达成借款协议。同日,姜将人民币13万元支付给被告人。收到姜某的钱款后,向姜某出具借条,称借姜某现金人民币13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胡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并加盖恒通铸造公司公章。双方口头约定按每月2分计算利息。被告人将上述款项借款后,用于公司业务周转。2015年9月30日,与蒋结清前期利息。上诉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2015年10月1日后应付利息仍未支付。

法官判决:三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胡、及某铸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向蒋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计息方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年利率为24%,至结息日止)。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借款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其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债权人要求三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清偿债务的义务,约定由胡某、与某铸造公司共同清偿债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贷款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人请求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如果贷款人、企业或其股东能证明借款是由法定代表人使用的

以上是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助你解决你的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提前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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