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透支后却不还款的恶果有哪些』持卡人透支后却不还款的恶果

时间 2023-06-26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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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持卡人办卡后透支不还款

2016年3月14日,左在某银行办理了银行金穗信用卡,左在某银行提供的《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上签字表示同意该章程,该章程对申请、使用、账户管理、利息和费用、对账和还款、有效期、发卡行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左的申请,某银行受理了左的金穗信用卡申请,左签字同意遵守信贷合同(协议)的规则。信用卡收单合同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有效期、还款形式、利息计算、滞纳金的缴纳等达成了共识。左信用卡永久信用额度10000元,临时信用额度总信用值15000元。截至2017年10月9日,左已透支某银行信用贷款本金9770.10元,利息238.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0.89元,消费手续费145.80元,共计10415元。

法官判决:归还本金及利息

左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某银行信用卡贷款本金9770.10元、利息238.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0.89元、消费费用145.80元,共计10415元。(以上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10月9日,2017年10月10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约定计算至付款日)。

律师说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提交了左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申请表》。双方在信用卡上达成的合同、章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左某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偿还到期信用借款及支付利息,是本案的关键。左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某银行要求左某返还信用卡透支本息、违约金、消费费用是明确的,证据确实充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贷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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