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同行旅游一人突发脑溢血 起诉同伴索赔26万元

时间 2023-06-25 10:0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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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冬天,张打算去汉中看望岳父。由于他的朋友王多次要求张在他去汉中时给他打电话,他顺便邀请了王。本来想和汉中的好朋友玩两天,没想到出事了。刚到汉中,王就因过度劳累导致脑溢血,最终导致七级伤残,医疗费用巨大。事故发生后,两家人协商医疗费用赔偿未果,最终起诉至鄠邑区法院。

王说,张某让他帮忙接妻子回汉中老家。他们半夜出发,途中互相更换驾驶车辆,经过几个小时的夜间长途驾驶,寒冷的天气让他疲惫不堪。第二天上午10点,突发脑溢血,随后住院3个多月,导致7级伤残。王某信以为真,主动要求帮助张某,并帮助张某去汉中接妻子回家。在救助过程中发生意外,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26万余元。

张认为,是因为王主动要求和他一起去,所以在看望岳父时好心叫了他一声。他没打算让王帮忙接妻子回家,而在去汉中的路上,王只开了40分钟左右的车。双方没有帮工和被帮工的关系,坚决不同意赔偿。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57条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因帮工活动造成帮工人身损害的,帮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明确拒绝帮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在利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确定或者无能力赔偿的,被帮助的劳动者可以适当赔偿。

律师观点

双方不应被视为帮助者。

民法上的强制帮助人是指劳动者自愿、短期、无偿地向被帮助的劳动者提供服务,被帮助的劳动者不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帮助者关系一般都有一定的认定标准。首先,帮工关系是以帮工对帮工的指挥为条件的。其次,帮助工人的活动应该明显以劳动为导向。在这种情况下,王多次要求张某随其前往汉中,张某便好心收留了王,不存在张某吩咐王的情况。旅途中,王只开了40分钟的车,劳动量不大,劳动不明显。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王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人张某的出行是帮助行为。因此,张与王之间的关系不应认定为自愿帮助关系。

法院判决:张酌情承担30%赔偿责任。

王突发脑溢血是张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张某没有故意侵害王的生命健康权,张某在该事件中不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结合对王某身体损害的考虑和张某的经济条件,张某作为此行的组织者,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考虑不足,应对王某的损害予以适当赔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张有过错。赔偿一般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作出的填补性规定,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个人不受负面评价。相对而言,赔偿是法律为了惩罚责任人而做出的惩罚性规定。其目的不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也在于惩罚责任人,做出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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