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信用卡来生产经营 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时间 2023-06-24 10:21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对透支信用卡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为企业生产经营而透支信用卡

2015年,冷在许昌投资经营了一家家电制造企业。2016年5月,冷以个人名义在许昌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同年7月,冷某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主要用于其家电企业经营。2016年9月,冷最后一次用信用卡消费了2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截至2017年1月,冷欠银行透支本金15万元及利息1万元,均未归还。

法院判决: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无罪释放

理由:冷某依法办理了信用卡,虽未归还透支款,但冷某将透支款用于生产经营。由于管理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透支无法偿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

律师说法:将透支款用于合法经营,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将透支的款项用于正当业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归还透支的款项,则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主观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超过或超限额透支”和“两次催收不还”的行为。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持卡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催收后不归还,则不是恶意透支,而是善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已归还,则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

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仍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申请人的申请行为、透支行为、还款行为等多种因素,重点考察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时,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事实?这是指行为人在申请信用卡时,因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无法获得大额透支额度,而伪造一些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材料,以弥补其信用能力,但其基本身份是真实的,如姓名、身份、住址、户籍信息等。

第二,行为人透支的目的。行为人获得资金后,一部分用于非法活动,一部分用于合法经营。如果大部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到期未归还资金主要是由于管理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不宜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三,行为人透支钱款时的还款态度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催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透支后根本不在乎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连续透支消费,甚至通过更改电话号码和地址逃避银行催收,这种只透支不还款的态度,说明其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此外,如果行为人在银行催收后作出积极声明,或积极还款,或说明不还款的合理理由,并与银行约定延期还款的方案,则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相关规定:

《刑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对“透支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问题的回答。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郑州专业商事刑事辩护律师。

对于透支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解读到此为止。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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