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 是否成立犯罪

时间 2023-06-24 10:1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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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使用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

2015年10月,李开始在郴州市经营一家茶叶店。2016年9月,李因赌博欠下他人巨额赌债后,将奶茶店抵押给他人经营。同年11月,因李又缺钱,便虚构自己是该茶叶店的实际经营者,以该店需装修扩建为由,使用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虚假的担保人信息,向中国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中国银行某支行向李发放贷款10万元。李拿到贷款,归还贷款利息三个月后与贷款银行失去联系。经贷款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2017年3月,李某被警方查获,主动交代全部事实,并归还借款本息12万元。

法院判决:成立贷款诈骗罪,判处缓刑

原因:李非法获取资金,利用虚假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依法成立贷款诈骗罪。鉴于李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成立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李归案后具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及李犯罪后的表现,判处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律师说法:犯罪后实施的行为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以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产权证明为担保,以超出抵押物价值的重复担保或者其他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大量贷款的行为。李犯罪后自首、退赃的情节,直接影响法院判处缓刑时的侦查条件。本案中,李使用了虚假的经济合同和虚假的担保人证明文件等。编造虚假贷款理由,骗取银行巨额贷款,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李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犯罪后,李在被讯问、带走前主动向警方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布缓刑对他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鉴于上述因素,法院判处李缓刑。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利用虚假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

(四)利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贷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一)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二)挥霍贷款,或者将贷款用于违法活动,导致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

(一)为获得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二)携款潜逃的;

(三)利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巨大”。

以上是对“利用虚假经济合同骗取贷款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回答。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郑州专业商事刑事辩护律师。

所以《决定》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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